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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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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成为执业律师,执业至今,曾就职行政机关科员、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处主任、投资开办过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行业及金融、地产、建筑、工业、贸易等等。诉讼业务娴熟精湛、承办刑事辨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无数。近年来痴迷房地产案件。 http://blog.sina.com.cn/12114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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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下午三时市二中院C***室开庭备忘录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20 11:10)     点击:639

 

主审:*****

上诉人:李四

代理人:李亚辉律师

被上诉人:张三

被上诉人:未出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起立,候合议庭人员入庭。

审判长: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是否申请回避,等权利告之。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


上诉人代理人: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被上诉人连带给付赔偿款50万元。


审判长:对原审第一项没有意见,连带责任是增加的诉讼请求吗?


上代理人:不是维持原审的诉讼请求,两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


审判长:事实和理由


上代理人:宣读上诉状


审判长:简要陈述 上诉状已送达给了被上诉人。


上代理人:

一、原审认定的调解方案不成立。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二、接收的31.5是返还的房款及转让费,不是赔偿款。

三、双方的转让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四、被上诉人违约,应赔偿我现在购房与原购房的差价款损失50万元。


审判长:被上诉人什么意见?


被上诉人:我们已调解,并我写了欠条给法院。我只赔偿上诉人5万元损失。


审判长:归内本庭审理焦点: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应不应该支付损失50万元。


上诉人被上诉人均表示同意。


审判长:对判决书事实认定有无异议


上代理人:

1.双方转让不是建房权,而是购房权;

2.动迁补充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

是被上诉人一方与其签订。

3.上诉人没有表示等钱款到位后,再到法院领取。余款54784元

等被告缴纳后再领取,上诉人只领到31.5万元,之后,直到现在没

到法院取款,被上诉人也未将余款交到法院。

4. 2005年8月入住房屋至今,不是2004年12月。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事实部分是否认可?对上诉人陈述是否认可?


被上诉人:对判决认定事实认。对上诉人代理人的说法不认可。我给法院打欠条的,我们已经调解

动迁补偿协议是我和管委会签的,上诉人的名字是后补上去的。

审判长:请出示动迁协议的原件。上诉人出示。是不是后添上去的名字


上诉人:是同时到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

(注:此事,法庭没有纠结下去。)


审判长:对事实有无补充,有无新的证据提交本庭


上诉代理人:原案在诉讼阶段,只是有赔偿5万元的意向,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笔录是在诉讼外形成的,上诉人撤诉的理由是有新证据收集,不是因为和解撤案的。

新证据:

提交撤诉申请书、网上收到的上海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上海商品房平均售价、证明、上海市人民政府848文件、征用土地明细


审判长:

上海市商品房平均售价,只是参考不能做证据使用。上诉人是否同意


上诉人代理人:可以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撤诉申请是什么态度?


被上诉人:是调解才撤诉的,这份申请我们不知道。


审判长:还有无事实补充


上诉人:调解笔录是法官事先写好的,我不签字,房款不给我,被上诉人占我房子,应该给我房款的。5万元赔偿款,是我们一并审的案件中提出来的,那个案子,当时对方就给付了5万元。达成了和解协议,被上诉人没有给我5万元,直到7月20日,我撤诉之后,给付的房款如果不提走,法院就要退回。所以我才拿回来房款的。


审判员:上诉人,合并审的案子是如何结案的


上诉人:和解了,是怎么样结案的我不清楚,请法院去调查。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清楚吗?


被上诉人:我们共同请的律师办的,我也不清楚。


审判长:上诉人7月20日调查笔录,是你亲自签字的吗


上诉人:是我签字但是法官写好的,我不签字就拿不到钱。

上诉人代理人:前一段是告之,是对发生事实的描述,与回顾。不代表现有的行为,现在的想法是可以接受但需要写出还款计划。而被上诉人一直未写出还款计划,而且还款时间无法确定。对这个结果上诉人是不清楚的,如果知道被上诉人这个态度,上诉人肯定是不同意的,没有还款的诚意。常理是不能接受的。

审判长:你签字就是同意,让他出具还款计划,将款交到法院领取。具体那些款项你也应该是明确的。


上诉人代理人:依调查笔录的内容,事态的过程是这样的。双方达成给付5万元的调解意向,并将全部款项交到法院,但被上诉人一直未交付,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4月6日上诉人提出撤诉并人民法院做出撤诉裁定书。而被上诉人双于4月26日只交房款及转让款的大部分。交给法院。由于案件已撤诉,法院本不应收此款,但法院收下了。一直被上诉人等将全部的款项交过来,但被上诉人一直未交。法院找到上诉人处理31.5万元。要么上诉人提走,要么退回给被上诉人。当上诉人决定取走31.5万元时,做出了这样的笔录。表明31.5万元收下及支付的前因后果。

 调解方案就是这样背靠背形成的。

上诉人的真实意思:款项全部交到法院;如果款项不能交的,给出还款计划。这是接受5万元的要约;被上诉人给付的承诺是:可以赔5万元,但给款的时间不确定。没有还款计划。

上诉人要约的内容没有得到全部承诺,而被上诉人不能确定给款时间的要约。这样事件不了了知。如果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没有给付时间的调解,能算调解成功吗?正由于调解不成,案件撤诉结案。法院再无人过问此事。如果就是自行和解,事实证明,这三年来,被上诉人没有给付5万元,上诉人现起诉主张赔偿5万元。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辨论


《代理词》见下篇


                 李亚辉律师2011-6-20夜整理


附:案件背景:

(隐去当事人真实名字)

2003年11月13日,张三将自已应得的拆迁安置房购买权转让给李四,转让款3万元,同年11月20日,双方共同到安置房开发方工业区管委会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李四交付全部房款,收款方开出李四与张三名下交款的购房收据。2004年房屋建成后,张三占有房屋不给李四,并于2005年张三提出起诉,主张与李四的转让行为无效。后撤诉。2006年李四起诉,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有效,张三返还房屋。2007年4月5日提出申请,以提交证据另行告诉为由撤诉。法院同时裁定准许。2007年4月26日,张三将31.5万元现金将到法院。2007年7月20日,法院制作一份针对李四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告之:2007年4月26日张三将315000元交至法院,该情况在此之前我们已告之你方,你方表示待张三将款全部到位后,(即房款289784元、转让费30000元、补偿费50000元合计369780元)再到法院领取,,通过我们多次联系,做工作,张三至今未将余款54784元,交付法院。

问:你的意见如何?

答:“若暂时付不出,可以让他先写份还款计划届时,我也有依据主张权利

告之: 我们可以做工作,让他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

7月23日法院针对张三制作一份调查笔录。主要内容:对欠款54784元,你现意见如何

愿给付,目前无能力偿还,付期时间无法确定。

2009年11月,李四再次起诉张三,主张解除转让合同,赔偿房屋差价额50万元。

转让协议书已解除,至于被告尚未支付的余款54784应及时支付给原告,故原告再次就该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不支持。

2011年原告李四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法院

2011年法院判决认定李四领取了该款,对余款表示等张三交付后领取,虽然双方之间未签置调解协议,但原告的行为可视为接受被告解决双方纠纷的方案,认定

被告应及时支付给原告。原告再次就该买卖合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损失,不予支持。<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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