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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高级律师李亚辉
编辑人李亚辉律师,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婚姻与房产出资
与房屋权属性质与分割
父
母
出
资
共同
结
婚
前
产权登记
男方名下
男方个人财产、剩余债务为个人债务
女方父母出资及增值部分应返还。
女方名下
女方个人财产、剩余债务为个人债务
双方名下
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后
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男
或女
方
父母
男(女)方个人财产、剩余债务为个人债务
婚后共同偿还的债务及增值为共同财产
女(男)方婚前财产还债部分及增值为个人财产返还
女(男)方个人财产、剩余债务为个人债务
男(女)方父母出资及增值部分应返还
男(女)方婚前财产还债部分及增值为个人财产应返还
共同财产
分割时男(女)方适当多分
双方各自财产偿还债务按各自个人财产返还
男(女)方个人财产-,剩余债务为个人债务
共同偿还的债务及增值为共同财产
共同共有(约定或已登记份额除外)。按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
女
个人财产
出资
男方个人财产
女方个人财产出资及增值部分为女方个人财产返还。
女方个人财产
男方出资及增值部分为男方个人财产返还
共同财产: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共同财产:按出资份额分割
或女方
男(女)方个人财产
女(男)方个人财产
男(女)方出资及增值部分应返还
共同财产:男(女)方适当多分。有约定除外。
结婚后
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分割时,男方适当多分, 有约定除外
引用的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3月15日发 沪高法民一[2007]5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