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的房产问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9-29 03:50) 点击:1540 |
月初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租了一套徐汇区的房子,在签合同的时候,中介公司叫来了一名姓徐的房东(后面简称徐某),双方都很满意,很快敲定合同,租金为3200元/月,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3天后,有一姓邱的男子找到我们说他才是真正的房东,而那个徐某则是中介公司的经理,经我们确认后了解到,原来是半年前徐某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了这套房子做他们中介公司的员工宿舍,后因地产行情不好,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租给我们。事实基本如此,现在有个问题想咨询:我们有没有权利要回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参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中介公司不是履行居间合同,自已是租赁合同的主体;此外,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可主张撤销。中介的转租行为无效; 由于中介擅自转租,未取得房东的同意,原租合同可以解除。 对此,房东可与现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协商价格,如果3200,房租也应该给房东。
引出话题:看似一个小的事件,担反映出的法律关系,确有一定的复杂性,多重法律关系,事件中存在三个合同。 中介与原房主的租赁合同、中介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现、中介与次承租人的居间合同。 中介“兼职身份”一方面收居间费,一方面收转租的差价费。 居间合同无效;行为不符合居间的特征。转租行为无效,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转租行为可撤销,因为采用了欺骗手段,违背了次承租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提醒承租人,找中介一定要找原主。 中介中介只是中间介绍,相信他人的嘴,不如相信你自已的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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