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助的房产问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9-29 03:56) 点击:1656 |
我买了一套房,现贷款30万,产证上有2个人的名字,现在经我们2人商量,他同意消除他的名字,产证上名字变更成我一个人,我们2人都是上海户口的,请律师提供帮助,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 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确定了产权性质为共同共有。 对共同共有去名字的行为性质是产生交易,交易或有偿还无偿;均要交纳税赋。 必须产生的是契税、印花税;不能产生房产税;或然产生个人所得税。 程序:制定协议,确定转让的份额及价格,明确承担税收;办理税申提供身份证、协议书、产权证;办理登记,提交完税证、身份证、协议书。交纳交易费等相关费用及交印花税。
a借了100多万给b,约定于2008年10月18日归还,而b因诈骗罪被判七年,于2009年年初抓进监狱。该债务2008年由c、d两人拿房地产证作担保,但未经登记。2008年至今,a未向b进行过书面催讨。请问现a可通过什么方式才可以要回100多万元呢? 你的案件如果着眼点要放在为其提供担保的c、d两个上做文章,才有救。 因为抵押没有办理登记,你没有取得抵押权,不可由抵押物担保债权。
律师您好,我于2007年买了闸北区一套房子,当时售价56万,合同上有明确规定“物清、户口清、款清为房屋转让的标志。。。。。若甲方未履行,按预期万分之五赔偿。。。”现在四年了,最近突然发现里面还有两个户口,是上家的上家留下的,所以我怀疑我们的上家存在故意隐瞒,请问我现在能以合同该条款来要求他迁出户口或给予赔偿么? 可以依合同之债起诉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的支付违约金; 为此你的诉讼风险为时效; 同时户口的迁出与否对你的实体权利是不受影响的,法律是否认定你们约定的条款效力,也是一个风险。 引发的问题:户口迁出迁入是否为私权利?是否可以做为自由意志进行约定?
引发问题:前几天有一奉贤拆迁户咨询我的问题,做为拆迁人不向被拆迁人宣传政策,不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先拆后补协议的现象存在。实际上是侵害了被拆迁人知情权对法律政策的知情权。政府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变相侵害被拆迁人的财产权。 不知这个问题是否是这样的情况?
公有住房进户时没有动过-砖-瓦,2年后有关部门骗取住房租赁证后,厨房,卫生间突变违章建筑,一直不给租赁证,你要租赁证,你必须认可违章部份及设各,平日维修自己负责,请问如何维护权益。 建筑物是固部分,做为整体部分,如何出现违章建筑那?如查确认定违章,也要有相关部门的认定处罚文件,不可口议违章的。事情总要有个来龙脉的。
无房产证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引发的想法:这确是一个大课题。虽然没有具体的问题,但由此引发的纠纷象一条暗河涌动在房地产交易之中;本律师就曾办过此类案件。有必要开发这一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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