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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辉
李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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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成为执业律师,执业至今,曾就职行政机关科员、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处主任、投资开办过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行业及金融、地产、建筑、工业、贸易等等。诉讼业务娴熟精湛、承办刑事辨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无数。近年来痴迷房地产案件。 http://blog.sina.com.cn/12114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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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目前与房产中介发生一起纠纷,卖售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居间方(丙方):上海容燕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法人代表:叶世容 1、 甲乙双方确认于乙方购买甲方现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221号1102室的房 产并于2012年4月1日通过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一版(以下简称合同第一版),丙方告知甲乙双方的过户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前,并签订于合同第一版中。 2、甲丙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及签订合同当时了解乙方的全部个人情况:非上海户籍、已婚、其丈夫名下有一套房产。 3、在丙方知晓乙方全部个人情况的前提下,丙方承诺乙方能够以乙方个人名义代办最大可获得70%房屋合同价的银行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85折基准利率、30年贷款期限,并缴纳1%的房产交易契税,甲方对此予以认可,故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乙方支付给甲方的首付款为30%的房屋合同价。 4、在以第2、3条为事实的前提下,如果丙方不能满足第3条办理成功的条件,乙方提出甲乙双方将不通过丙方进行本次买卖交易,甲丙双方均予以认可。 5、由于丙方认可乙方第2条的个人情况,故丙方向乙方提出支付给其壹万伍仟元关系费以确保乙方缴纳1%的房屋交易契税(以下简称契税),但乙方当时就拒绝丙方提出支付关系费的这要求,并要求丙方如果乙方在此次房产交易中缴纳的契税超过1%乙方将不支付丙方任何费用,丙方同意乙方提出的要求故在乙丙双方同时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的佣金确认书上丙方特别注明乙方在此次交易支付1%的契税,如乙方所交契税超过1%丙方则放弃收取乙方的任何佣金。甲方见证这一全部过程。 5、由此在第5条件谈妥的前提下,甲乙丙三方才签订本次房屋交易买卖合同第一版及佣金确认书,并于签订合同当天甲方将其房产证交易丙方保管。同时签订合同当天乙方支付给甲方伍万元定金并计入首付款中。 6、丙方通过联系贷款人员杜伟亮后,甲乙双方与2012年4月6日下午3:00共同赴上海市工商银行广元西路支行办理贷款手续。乙方按照合同第一版于2012年4月11日支付给甲方陆拾柒万陆仟元,由此与合同第一版当日支付的伍万元共同作为该套房屋合同价30%的首付款合计柒拾贰万陆仟元。同时丙方于2012年4月11日收取乙方的两次首付款的收据复印件、转账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执业资格复印件(2本),乙方私章并要求乙方向杜伟亮提供乙方的公积金账号,同时丙方要求乙方支付其贷款评估费贰仟久佰二十元,乙方当时以贷款没有办成为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但丙方提出如果不支付该笔费用乙方将不能办理贷款,所以乙方当天就支付给丙方该笔款项,并要求丙方先出具贷款评估费的收条及乙方私章收条待贷款审核通过取得评估报告后换取贷款评估费发票,丙方同意出具贷款评估费收据及乙方私章收据。 7、在乙方交付给丙方第6条中乙方的所有材料后,乙方多次催促丙方的贷款事项是否办理成功后,丙方多次回答正在办理中,直至2012年4月26日才通知乙方贷款没有办理成功,故乙方要求丙方退换全部贷款评估费及乙方私章,但乙方至今没有退还全部贷款评估费及乙方私章(由丙方开具给乙方的收据为证)。以致造成甲乙双方的过户日期延期。 8、丙方于2012年4月16日帮助乙方向徐汇区房产交易中心提供材料办理审税,但直至2012年5月15日才告知乙方不能缴纳房产合同价1%的契税,而需缴纳3%的契税,导致乙方向徐汇区房产交易中心的重新办理审税,至此再次造成甲乙双方的过户日期延期,于2012年5月21日甲乙丙三方赴上海市徐汇区房产交易中心,但房产交易中心要求房产证上写上乙方丈夫的姓名,由此房产证名字与贷款申请名字不一致而不能过户,同时由于甲方房产证密码遗失也不能过户(由于甲方房产证在丙方手上,之前甲方已多次要求丙方为其办理密码查询,丙方一直未予办理),由于以上原因导致2012年5月21日未过户成功。于是乙方提出要求丙方为向甲方要回所有前期付款,中止这次买卖交易,但由于甲方的房产证在丙方手上,丙方拒不答应,强迫要求乙方办理离婚后继续此次交易。 9、乙方在无奈之下与其丈夫办理离婚,从而继续履行与甲方的合同。于2012年6月5日再次赴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在过户当天丙方再次向乙方提出中介费的要求,招乙方拒绝后,丙方威胁甲乙双方不办了过户,并携甲方房产证准备逃离该房产交易中心,由此三方发生争执,并报110处理,最后三方协商丙方要求乙方先打贰万元至甲方账户后给予过户,丙方认为该贰万元为乙方支付给其的中介费,并胁迫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由于甲方的房产证在丙方手上,甲乙双方为确保能顺利过户不得不在丙方所谓的字据上签字。这样才得以完成2012年6月5日的过户。 10、事实上甲乙双方均不认为乙方在2012年6月5日支付给甲方的贰万元款项为乙方支付给丙方的中介费,仅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尾款部分,计入本次交易购房合同总价中。 请问中介最后的6月5日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介是否还有理由问我要中介费?
地区:上海-徐汇区 分类:民事法律- 提问时间:2012-06-09 20:38:10
提问者:ASK1339245490t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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