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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成为执业律师,执业至今,曾就职行政机关科员、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处主任、投资开办过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行业及金融、地产、建筑、工业、贸易等等。诉讼业务娴熟精湛、承办刑事辨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无数。近年来痴迷房地产案件。 http://blog.sina.com.cn/12114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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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竟然可以作为判案依据
伪证竟然可以作为判案依据伪证竟然可以作为判案依据上海市一中法院二审法官仅凭对方两份胡编乱造、漏洞百出的伪证就推翻了一审的判决,而这两份伪证是对方在一审败诉后才制作出来的,书面签具日期与实际书写时间分别相隔达十三年与二十二年之久。二审法官只要对这两份伪证的内容稍加核实,则可辨别真伪,但却没有如此做。当事人接到二审错判书后,咨询有关法律专家后得知两份伪证时间跨度大、只要对其作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完全可以真相大白。当事人向上海市检察院提出唯一申诉要求,即对两份伪证作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不料却遭到检察院拒绝,理由极其荒唐:一是为何二审当庭没有提出(当事人这时还不知道有此种鉴定);二是此非刑事案件(难道民事案件伪证就可以作判案依据):三是除非上级交办(法大还是权大)。在下现在十分迷惑不解:为什么走司法程序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维护?为什么有关司法部门不肯按法律法规办事?本来只要对两份伪证作一个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这么简单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是遇到这些渎职推诿的司法办事人员,伪证就是可以作为判案依据,你能奈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有关司法部门应该知错纠错,依法按规对伪证作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我现在究竟该如何办,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和指教。
地区:上海-上海 分类:民事法律-拆迁安置 提问时间:2017-02-06 18:06:15
提问者:ASK1486375575i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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